上海市对外表彰制度--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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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1月,上海市首次对18位外国专家进行了表彰,授予他们“上海感谢您”白玉兰铜质纪念牌。这一表彰,在外国专家中引起了热烈反响。 1992年1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在总结颁发“上海感谢您”纪念奖章工作的基础上,报请市政府同意,颁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设立 “白玉兰荣誉奖”、“白玉兰纪念奖”的暂行规定》,对外表彰的范围就此也从外国专家扩大到来沪工作的所有外籍人士。后来,经过8年实践,在不断总结对外表彰工作的基础上,200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外办的意见,正式批准对外表彰设立“白玉兰荣誉奖”和“白玉兰纪念奖”,较好地完成了两个层次的对外表彰制度。根据这一规定,除特殊情况外,第一次申报须是“白玉兰纪念奖”,“白玉兰荣誉奖”从“白玉兰纪念奖”获奖者中遴选。“上海市荣誉市民” 称号是我市对外表彰的最高形式。从1992年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就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提出过专门意见。经过数年的准备工作,1997 年1月15日,上海市第10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制定了《关于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这个办法对外国人表彰的目的、授奖条件、申报、审核、审议、批准程序提出了相应的原则和办法。1998年8月18日,上海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对上述办法进行了修改,使之更加规范、更加完善。根据这一办法,除特殊情况外,上海市荣誉市民一般在“白玉兰荣誉奖”获奖者中产生。 上海市外事办